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關部門:
《海南州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州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海南州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試點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州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全面提升海南州“專精特新”優質中小企業競爭力,推動中小企業在細分領域精耕細作,加快特色產業集群做優做強,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青海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工信中〔2025〕8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州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省級財政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管理,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按規定實施專項資金項目。州財政局根據省、州級年度預算情況,審核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分配計劃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管檢查,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項目受理,指導優質中小企業做好項目申報、組織開展項目核查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方案,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和督促檢查,并會同州財政局制定并發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優質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數字化賦能、質量品牌建設、服務能力提升、專精特新能力提升、增資擴產、小升規、拓市場、貸款貼息、廠房租賃費補助、展會補助及遴選第三方服務機構。
(一)支持“專精特新”能力提升。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采購并使用符合工信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中列示的重大裝備產品,提升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項目。推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開展數字化轉型診斷評估,采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實施具有“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特征的先進自動化生產設備技術改造和軟件應用項目。
(二)支持創新能力提升。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成果轉化,加大研發投入等。
(三)支持質量品牌建設。支持優質中小企業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有效商標注冊、創建企業品牌等。
(四)支持服務業務能力提升。支持服務機構圍繞優質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人才培訓、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等服務,引導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
(五)強化激勵引導。支持優質中小企業入規納統、爭取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參加“創客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獲得名次,獲得“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歐盟有機認證、地理標志證明、有機認證、香港STC優質“正”印認證。
(六)支持增資擴產。支持優質中小企業增資擴產,加快推動項目落地。
(七)支持企業降本增效。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降低廠房租賃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八)支持企業開拓市場。支持優質中小企業參加展會補貼,擴大企業銷售規模,拓展對外銷售渠道,推進我州優質中小地方產品和企業“走出去”,增強優質中小企業自我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九)支持貸款貼息。重點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生產產品銷路廣、市場前景好、產值增長快,對區域經濟發展帶動作用顯著的中小工業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十)根據省、州關于促進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的決策部署,州財政局會同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按照要求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并通過印發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實施。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支持的重點領域、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第六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償還債務、園區基礎設施和政府性樓堂館所建設或彌補行政經費不足,以及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主體名單,在信用中國(青海)系統中存在未整改銷號的行政處罰事項,提供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近三年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中有不良記錄的企業,以及欠繳各類省級政府性投資基金本金及其收益的企業及相關機構不得申報。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采取后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不含獎勵類項目)。按照支持范圍,企業在“專精特新”能力提升、數字化賦能、創新能力提升、質量品牌建設、獎勵類、貸款貼息、廠房倉儲設施租金補助及展會補助中可以疊加申報。其中:“專精特新”能力提升中產生固定投資項目與首臺(套)首批次補助項目不能同時申報。
(一)后補助。在“專精特新”能力提升中,重點支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周期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完成驗收的項目2025年補助,2025年完成驗收的項目2026年補助,2026年完成驗收的項目當年補助),依據項目建設完成后核實的固定資產投入憑證(不包括土建投資,發票等投資憑證必須是建設期內開具的方為有效),以“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35%的比例,每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重點支持數字化水平提升項目,開展數字化轉型診斷評估,應用新一代技術,實施具有“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等特征的先進自動化生產設備技術改造、軟件應用項目,建設周期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完成驗收的項目2025年補助,2025年完成驗收的項目2026年補助,2026年完成驗收的項目當年補助),總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下。每個項目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35%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重點支持首臺(套)首批次補助項目,2025年、2026年中小工業企業引進國際國內先進技術和采購使用符合工信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4年版)》中列示的重大裝備產品,按照不高于技術引進、設備購置等投資額10%的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獲得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費補貼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申報2025年、2026年項目的投保時間分別為2024年、2025年至項目申報日內簽訂的保單(以保單簽訂日期為準)。對獲得國家級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產品獎勵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重點支持數字化賦能項目,2025年、2026年對進行數字化轉型并數字化評測達到一級、二級以上企業分別給予不高于5萬元、10萬元的補助。重點支持創新能力提升項目,面向研發投入強度較高、技術創新性突出、發展績效顯著、研發團隊和基礎條件好,2025、2026當年開展研發中心建設、生產設備升級改造(自主研發)、先進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以及創新人才培養等單項創新活動,研發費用超過10萬元且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例達到3%以上的工業中小企業,每個項目按照研發投入不高于30%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二)以獎代補。以獎代補的項目,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依據國家、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的文件、名單等予以確定。在獲得省級獎勵資金的基礎上給予同等獎勵,對2025、2026年期間新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規上”企業(不包含已退庫再次入庫的企業)分別給予不高于20萬元、30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2025年、2026年當年內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不高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相關要求,對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注冊有效商標且有相關產品的企業,給予不高于1萬元/件的一次性獎勵;對申請Ⅰ類知識產權的企業,給予不高于10萬元/件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成果企業,給予不高于30萬元/項的一次性獎勵;對參加“創客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獲得名次企業,在獲得省級獎勵資金的基礎上給予同等獎勵;對新增就業且核心社會保障繳納超過3個月的、給予不高于200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對企業“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分別給予不高于1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企業獲得歐盟有機認證、地理標志證明、有機認證、香港STC優質“正”印認證分別給予不高于3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貸款貼息。對企業2025年、2026年內新增的單筆5000萬元(含)以內的商業銀行貸款產生的貸款利息,按照“先付后貼”的原則給予不超過12個月的貼息補助,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已享受過其他財政資金貸款貼息政策的企業不予重復支持。
(四)補助類。對企業2025年、2026年內租賃園區(孵化園)標準廠房且正常運營的優質中小企業,按其年度實際支付廠房租金總額的30%給予補助(租賃的附屬辦公用房租金不予補助),每個企業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企業因經營需要,在省內及省外租賃倉儲設施且實際投入使用的,參照標準化廠房租金給予補助。對參加省內外各類展會的優質中小企業,按實際產生費用(物流、展位)的100%給予補貼(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物流、展位補助的不再享受),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遴選提供數字化水平提升、技術創新賦能、質量優化、專項培訓、企業培育,助力優質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全流程咨詢服務機構,遴選承擔申報項目資料復核、實地復核、對核查項目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評審及完成與項目審核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以及遴選過程中產生的服務費用和參與中(終)期績效評估費用等總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定
第九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即企業(單位)向其注冊登記地區縣級工信部門申報。縣級工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后上報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和州財政局。
第十條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復核(包括申報資料復核、實地復核),對通過核查的項目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審。第三方服務機構(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績效評價等產生的費用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在對項目復核及組織專家評審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企業(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浪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對擬支持項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經核實后確有問題的,予以取消。
第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會同州財政局提出項目資金分配計劃,州財政局依據分配計劃按程序下達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屬地化管理,按照誰申報、誰監管的原則,各縣工信、財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項目日常監管。申請補助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資金使用的規范性負責。
第十四條 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健全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新增項目可研報告(項目建議書)、論證、立項常態化機制,加強項目儲備管理,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入庫一個的原則,統籌做好專項資金項目征集、立項、評審和申報工作。
第十五條 由州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財政資金支持行為過程和產生的最終效果進行科學、客觀、公正地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縣財政、工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制度規定撥付資金,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州財政局、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財政和工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并自覺接受財政、工信、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真實、準確提供相關材料。對拒不配合的企業,州財政局會同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責令其停止使用專項資金,并由各縣政府按規定追回。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企業,州財政局、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可以視情況終止有關支持政策,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工信部門和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海南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