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建設質量強區扶持辦法(2026年修訂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7日
廣州市南沙區建設質量強區扶持辦法(2026年修訂版)
為全面貫徹《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精神,落實《廣東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質量強區建設,鼓勵單位、個人積極參與質量創新發展,更好地發揮質量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支持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及在區內工作的個人。
第一條 支持質量提升和品牌培育
(一)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本項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逐級獲得獎項的,獎勵差額部分。
(二)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分別給予班組所在單位和個人3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分別給予班組所在單位和個人2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分別給予班組所在單位和個人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本項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逐級獲得獎項的,獎勵差額部分。
(三)對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單位,給予每件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條 鼓勵標準制定、修訂和試點建設
(一)對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扶持。對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修訂的單位,每項給予最高30萬元的扶持。對主導優秀團體標準制定的單位,每項給予最高5萬元的扶持,同一單位每年扶持不超過3項。
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或修訂獲得扶持的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的單位,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條 鼓勵標準創新
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個人獎的,對獲獎個人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鼓勵參與標準化組織工作
對首次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對首次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對首次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對首次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對首次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對首次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五條 支持檢驗認證和計量發展
(一)首次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且服務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檢驗檢測機構,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首次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且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內部實驗室,給予所在企業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首次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且服務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檢驗檢測機構,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年度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的檢驗檢測機構(CMA),根據其綜合量化評分結果,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四)對獲得國家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的企業,按每張新證書給予最高1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報主體累計扶持最高5萬元。對在工業消費品、農食產品、綠色建材和服務業等領域獲得“灣區認證”的企業,按每張新證書給予最高2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報主體累計扶持最高10萬元。
(五)對獲得“同線同標同質”產品認證認定證書的企業,按每張新證書給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申報主體累計扶持最高2萬元。
(六)對獲批的國家級、省級計量公共服務平臺,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支持質量基礎設施建設
對被上級政府部門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市級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基地或優秀案例進行推廣的,分別給予牽頭單位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申報主體可同時享受上級同類型扶持措施,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予以扣除。不予獎勵或暫緩獎勵對象按照區級政策兌現相關規定進行判定。如申報主體出現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情形,應由資金發放部門追回所獲扶持資金。對惡意套取政府扶持資金或涉嫌犯罪的申報主體,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最高”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部分扶持獎勵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南府辦規〔2022〕1號)同時廢止。自202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