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北京市懷柔區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2025年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懷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懷柔區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鼓勵高價值發明創造,促進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提升社會保護意識,提高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效率,推動“十五五”期間懷柔區和懷柔科學城創新基地建設,助力區域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根據年度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情況,調整下年度預算額度。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管理本級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負責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資金撥付,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區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是指用于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專家評審等活動的資金。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的使用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相關規定,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估、擇優扶持、公開透明原則。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限于:專利(不包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經營的經營主體、戶籍自然人。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得申報:
(一)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全部無效以及處于年費滯納期內或中止程序中的專利、失效的商標;
(二)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
(三)近五年內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或經司法裁判承擔侵權責任的,或者具有其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四)同一項目已獲得本區現行同類相關政策支持;
(五)其他依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不能予以支持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七條 提升高質量創新生態保護,促進知識產權規范管理。
(一)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萬元。
對因國家級、市級考核資格失效后再次申請獲得稱號的,不再給予支持。
(二)對貫徹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 29490—2023)、《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1—2016)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認證的單位,累計所獲獎勵總額不得高于實際發生認證費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的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總額,不包含貫標輔導、咨詢等服務費用。
(三)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不超過50萬元,銀獎每項獎勵不超過3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不超過20萬元,銀獎每項獎勵不超過1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不超過5萬元。
(四)支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鼓勵培育建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規章制度完善、管理規范化的市場,對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支持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一)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海內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其知識產權并獲得勝訴的,給予不超過其實際承擔維權費用50%的補貼(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司法鑒定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根據維權費用及知識產權運用實施情況綜合評價,每年支持3個單位,對同一單位年度支持不超過20萬元,同一單位五年內只支持1次。
(二)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鼓勵高校、創新園、產業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單位建立知識產權工作站(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對知識產權工作站的實際運營單位每年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支持。
第九條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支持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集聚。
(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內企業、科研院所等提供知識產權托管運營、檢索分析、預警導航、評估評議、質押融資、上市培訓等方面專業咨詢、服務。根據工作業績綜合評價,服務對象達10—30家/年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支持,超過30家/年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支持。
每個服務機構五年內最多支持2次,支持金額按其所申請年度中符合條件的最高檔位執行,不予疊加。
(二)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20萬元。對獲得國家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2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支持創新能力培養。
對獲得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對獲得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知識產權實施運營,支持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一)支持專利轉化實施。對企業運用5年內(自申報年度起往前算5個自然年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且成功轉化實施的,經評審,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支持。轉化模式包括專利自主轉化、作價出資、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
每年支持不超過5個項目;企業每年度可申報1個項目;每個企業五年內最多支持2次。
(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通過作價出資、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運營模式實施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經評審,每個自主知識產權轉化項目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0萬元。
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對作價出資方或第一專利權人五年內最多支持2次。
(三)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業以自主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且按時完成還本付息的,按最高不超過貸款總利息的50%給予貼息支持;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過程中有擔保公司參與的,按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擔保費的50%給予支持。每個企業享受支持總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個企業五年內最多支持2次,且不得為同一項目。
對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且貸款發生不良的,按照最高不超過該項目實際代償金額的35%給與資金支持;若當年度未獲得國家級、市級同類政策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上浮至50%。若擔保機構已購買再擔保等分散風險產品,需將已分散風險部分金額從代償或賠付計算基數中扣除。擔保機構應積極采取風險處置措施,收回資金在扣除質物處置和債務追償費用后,剩余部分按代償補償比例返還至原賬戶。每個擔保機構每年度最多支持2個項目。
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支持。
(四)支持知識產權聯盟建設。鼓勵企業構建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支持知識產權聯盟開展構建專利池、重點產業專利導航預警、專利挖掘與布局、知識產權運營、搭建知識產權產業化孵化體系等工作。根據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對聯盟發起單位共計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支持。每個發起單位五年內只支持1次。
第十二條 鼓勵實施品牌價值戰略,支持產業可持續發展。
(一)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商標,每件支持不超過20萬元。
(四)鼓勵涉農企業、農村經濟組織等開展商標品牌建設,根據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對相關單位持有注冊商標帶動本區農產品、農戶持續增產增收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支持。每年支持1個單位,每個單位五年內只支持1次。
第十三條 同一申請人自然年度內獲得上述所有支持、獎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優先申請國家級、市級同類支持、獎勵政策,并如實告知支持、獎勵金額。
對獲得國家級、市級知識產權相關稱號、符合高價值發明專利認定標準、購買知識產權保險、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相關標準的,優先獲得各類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辦法的執行,每年制定并公布本辦法實施的相關通知、公告;申請人應按照有關通知、公告要求及時組織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申請人申報時應按通知、公告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表格和證明材料等,如實填寫相關信息,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須提供其他專利權人“確認同意申請人申報本項資金,并同意資金撥付給申請人”的《聲明》,并簽章確認。
第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通知、公告的要求對資金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金申報。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對申報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
申請人有義務配合核實調查,拒絕接受核實調查的,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有權決定不予資金支持或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一)項、第(二)項需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結合材料審核及專家評審結果,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確定支持、獎勵名單和金額。
第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審議通過的支持、獎勵名單在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且不符合支持、獎勵條件的,不予支持、獎勵。
第二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按程序以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支持、獎勵。
第五章 資金發放
第二十一條 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申請人應如實、準確提供銀行賬戶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資金的發放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支持、獎勵工作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取消五年內申報資格,責令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懷柔區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政府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資金支持、獎勵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獲得支持、獎勵的申請人,應當配合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軍工企業及高等院校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法律、法規或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或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懷柔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懷柔區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懷市監發〔2022〕25號)同時廢止。